撤銷婚姻vs離婚:撤銷婚姻是指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通過法定程序使其歸于消滅的一種制度。適用于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如因脅迫結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離婚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前提是婚姻關系有效存在,但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撤銷婚姻后,婚姻關系被視為自始不存在,雙方恢復未婚狀態。
離婚后,婚姻關系解除,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需要依法處理。
提出時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而離婚則沒有嚴格的時限要求。
在實際生活中,當面臨婚姻問題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路徑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