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期推送的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保險公司以當事人作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為由拒賠。經光法交通律師團隊的努力,商業三者險投保人轉化為第三者受傷,法院判決商業險進行理賠,所訴金額全部支持。本案圓滿的辦理結果彰顯了光法交通律師團隊在處理交通事故類案件上專業精湛的業務水平以及卓越高超的辦案能力。
2023年10月21日18時40分,馬某駕駛本案肇事車輛沿路行駛至事故發生地時,與行人羅女士和臨時停放的陳某駕駛的四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致羅女士受傷及車輛受損。后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馬某全責,陳某及羅女士無責。
經查,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羅女士,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0萬元的商業險。羅女士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等羅女士找到保險公司索賠時,對方卻以羅女士作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為由拒賠。對此,羅女士及其家人非常氣憤。自己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出現事故的時候能有份保障,現在卻被告知保險公司拒賠。可自己又不懂法,正在一籌莫展之際,碰巧遇到了在醫院免費普法的光法辦案團隊。在聽完案件處理思路后,羅女士當即便決定委托專業律師來解決糾紛。
光法交通團隊接受委托后,立即著手了解案情:包括迅速與當事人溝通,了解事故的具體經過及損害情況;獲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據,確認責任方;之后,陪同當事人去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就當事人傷殘情況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與法醫溝通;仔細評估賠償金額,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初步估算可能的賠償金額。隨后,收集醫療診斷書、住院記錄、費用清單等,證明傷情和治療費用。之后,辦案律師撰寫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整理并附上所有相關證據,確保當事人的各類賠償訴求(共計153762.24元)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保險公司的反駁意見,律師團隊根據整理到的各項證據材料,查閱相關判例,逐一進行擊破。承辦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在我國交強險制度設計中,被保險人范圍除了投保人外,還包括了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羅女士雖在合同成立時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在其將車輛交于馬某駕駛,羅女士未乘坐該車受到該車意外傷害時,其并非車上人員,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成為被保險人,羅女士身份應當由投保人轉換為第三者;此外,雖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的第五條、第六條對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范圍及保險責任有約定,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羅女士故意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內對羅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采納了光法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各項賠償請求均合理合法,應得到支持,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羅女士的各項損失共計153762.24 元,所訴金額全部得到了支持。
交強險設置的目的在于彌補被保險人的賠償能力,其體現的公益性并不是交強險對任何事故都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谑芎θ瞬坏脧淖陨砬謾嘈袨橹蝎@得賠償的基本法理,交強險不能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三者險雖然與交強險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同,但若商業保險條款與交強險條款具有一致性,保險人在盡到一般提示義務后即可免除賠償責任。本案中羅女士雖作為投保人,即使是被保險人,但事故發生時,羅女士在車外,是其允許的駕駛員不慎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事故,其身份應當認為已由被保險人轉換為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