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一方轉移財產、家庭暴力、阻撓見孩子的情況并不鮮見,此期間有哪些“特別程序”可以助力權益的維護呢?本文為您送上財產保全、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這三個“法律錦囊”。
壹、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以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由人民法院對與案件相關的財物所采取的限制處分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可分為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和執行前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梢姡暾堅V訟財產保全可以有效阻止對方對相關財產做出處理。此外,若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在此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為確保權益的有效維護,權益受侵害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搜集財產線索,必要時可申請法院調查。如遇到緊急情況,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申請財產保全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為避免保全不當給對方遭受損失,在提起保全的同時還需要提供擔保,且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因此,即使雙方感情破裂離婚,也不可意氣用事損害另一方的權益,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貳、頻繁侵擾?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在離婚案件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具備的條件和措施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此提醒,在離婚的過程中遭遇的家庭暴力,不僅限于人身傷害、限制自由等常見情形,經常性的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身體或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遭遇家庭暴力時,應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此外,即便在離婚的過程中,在遭遇家庭暴力時也要勇于拿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武器,并要注意搜集、保存傷情照片、醫療證明、報警記錄等證據,避免再次受到傷害,必要時可依法申請延長保護期。同時,被申請人也要嚴格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如違反相關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叁、阻止見孩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是對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編的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權利,那么監護權受侵害是否可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都彝ソ逃龠M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夫妻雙方離婚、分居期間,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時將夫妻間的矛盾轉化到孩子身上,以阻撓對方見孩子的方式來爭奪撫養權或發泄不滿,不僅人為割裂了親情,情節嚴重時還可涉嫌違法犯罪。在此提醒,即使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已無法挽回,也需尊重雙方對孩子的情感,協助雙方行使監護權利,維護各自以及孩子的合法權益。當一方監護權受侵害時,可尋求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或村委會的協助,必要時留存對方搶奪孩子、阻礙探視、設置障礙、拉黑聯系方式的證據。當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如對方違反上述禁令,將根據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