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丈夫因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退賠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房產,后妻子拿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對房產的強制執行,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湯某與被執行人章某責令退賠一案中,因章某未能履行生效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義務,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章某名下的兩處房產。一處是私宅,一處是商品房,均登記在章某個人名下。2023年11月,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上述房產。
2024年1月,案外人萬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涉案私宅系案外人的個人財產,房產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均應歸屬于案外人而非被執行人章某,涉案商品房系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50%的權益應歸案外人所有,請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對上述房產的強制執行。
經查,案外人萬某與章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8月,萬某與章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約定章某名下私宅100%的財產權利歸萬某一人所有,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法院裁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本案爭議焦點為:案外人萬某對涉案的兩處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
一、涉案私宅于2008年10月登記在章某個人名下,在萬某與章某結婚前已完成登記。雖然萬某與章某于2020年8月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約定該房產歸萬某所有,但該協議為夫妻雙方協議,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且涉案債務即退賠事項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萬某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商品房雖系夫妻存續期間購買,但該房產登記在章某個人名下,法院查封、拍賣該房產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案外人未通過協商一致或者提起析產訴訟請求分割財產,因此其不能基于共有人的身份排除法院對該涉案房產的執行,故對萬某上述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裁定駁回萬某的全部異議請求。該裁定已生效。
普法時刻:執行異議屬于執行救濟程序,是強制執行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能夠及時糾正執行中可能出現的錯誤,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后提醒,案外人在提出執行異議時,應慎重考慮自己對執行標的是否具有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房產在婚前已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作為被執行人配偶的案外人,雖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約定該房產歸案外人所有,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僅對夫妻雙方有效,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也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案外人就該房產亦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案外人雖享有房屋共有部分的權益,但其共有人的身份不足以享有直接排除對房屋予以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案外人首先應督促、協助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通過以其他財產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債務,前兩種方式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在房產被處置變價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應有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