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通常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無責任五種。全責意味著是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事故發生,而主責、同責和次責則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的不同進行區分。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后續的事故賠償、保險理賠乃至可能的法律追究。
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關鍵因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主要有以下幾種責任類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或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當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5)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的,不予減輕。
溫馨提示:責任劃分影響賠償的比例,但是不等于賠償的比例,而且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是不按比例來賠償的。超出交強險以外的部分,也要分以下情況取不同的比例賠償。另外,如果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出具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