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拖欠債務跑路,多方尋找仍舊未果
2018年,張某、劉某(系夫妻關系)因以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都某借款,稱用一段時間就還錢。與張某、劉某為鄰居的都某,基于鄰里之間相互信任的感情,共分兩次總計借給對方60000元。到達還款日期后,都某多次催要借款,但張某二人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諉,隨后直接處于失聯狀態,都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一直聯系不上被告方,遂依照法定程序前往被告戶籍地進行調查走訪,并向當地村委會咨詢,找到了被告劉某的妹妹,得知張某、劉某已離家多年,早已沒了聯系,多方尋找被告線索均無果。
法院:并不會因為缺席庭審,就能逃避掉自身的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張某在借款時為都某出具了欠據,都某交付借款,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被告未償還上述款項,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直到庭審結束,被告二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但是他們并不會因為缺席庭審,就能逃避掉自身的清償責任。
經依法審理,法院進行依法公告,作出缺席判決。判決被告張某、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都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以缺席審判的幾種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審判;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其送達應訴手續,公告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應訴,在借貸關系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審判;在審理中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在借貸關系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審理后出具的判決與原、被告都到庭審理后出具的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逃避庭審并不能阻礙訴訟程序的進行,反而會導致自己喪失抗辯、舉證、質證等權利,失去和解的機會。只有積極參加庭審活動,在法庭答辯、質證、辯論等環節中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提交相應的證據,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