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只要沒有事先出具特殊書面約定,即使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纱丝芍,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離婚時可不可以要求分割需要看贈與的不動產的物權是否發生了轉移。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已經辦理了不動產更名手續,那么贈與不動產的物權已經轉移,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一般無法撤銷贈與。那么該房產即為夫妻共有,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產。
提醒: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給對方加上了名字,那么該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著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地共同共有。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要充分考慮房屋出資來源因素,考慮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前買房,婚后加名的建議要約定好雙方的房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