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人只有一個兒子,但兒子和他關系很不好,也不住在一起,兒子一直以來都對老人不聞不問,從未盡到贍養義務。如果老人去世了,他的兒子是否還有資格繼承其遺產?
答:這涉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是否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僅是對被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并不屬于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因此,老人的兒子仍然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如果老人不想讓兒子繼承自己的遺產,應當盡快訂立一份遺囑,對繼承事宜預先做出安排。通過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但在立遺囑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