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該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了細化規定,一共16條,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多年以來,執行難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很多當事人贏了官司,卻如同拿到一張“廢紙”,不僅債權人利益無法保護,還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嚴厲打擊“欠錢不還”的行為。
哪些行為能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最新司法解釋第三條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
1、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5、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7、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9、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債務人逃避執行的行為,從什么時間開始算?
最新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前款所指訴訟開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
按照這條規定,債權人應該盡早起訴,如果被告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還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就可以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范圍。
如果是在起訴之前,債務人就轉移了,那就存在爭議了。可能到時候只能去提起撤銷權訴訟,更加浪費金錢和時間精力,效果可能還不好。
案外人協助轉移財產要不要承擔責任?
最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被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坐牢幾年?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一旦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是直接從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責任,可能最高要坐牢7年。
這次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已經明確,要嚴厲打擊此類欠錢不還還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這下這些欠錢不還還轉移財產的老賴,要瑟瑟發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