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王甲駕車與倪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傷,手機及變壓器和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甲棄車逃逸。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另查明,王甲駕駛車輛登記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財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商業險。倪某將王甲、王乙、某財險公司訴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22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過錯包括明知對方無有效駕駛證仍出借車輛、車主出借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車輛無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過錯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普法時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么,什么是車主的過錯呢?下面總結三種情況:
一是出借的車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要求或有安全隱患。即車主將車出借之前必須確保車輛能安全行駛,包括確保剎車、輪胎等不存在故障等情形。
二是明知車輛使用人未持有相應證照依然出借。即應當知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證件,準駕類型與車輛類型是否匹配等。
三是明知車輛使用人有過錯行為依然出借。即車主出借車輛前應當了解車輛使用人是否符合正常駕駛的條件,不存在喝酒、吸毒等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