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直播間購物,已經成為很多消費者的購物習慣。在觀看直播時,被主播引導至私下聯系購買商品,商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案例:主播王某在直播間售賣玉石時稱,如果加社交軟件好友購買,可以獨享優質貨源并更快發貨。觀看直播的李某遂通過社交軟件與王某聯系,并購買了王某承諾有證書的天然玉石。李某收貨發現玉石是人為加工的三無產品,但王某已將其拉黑。李某起訴要求王某退一賠三、直播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王某構成欺詐,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直播平臺在直播規范中明確公示禁止進行站外交易,在接到李某投訴后及時提供經營者信息,并對主播賬號采取封停等處理措施,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督義務,無證據證明直播平臺知曉涉案交易行為存在,因此不承擔相關責任。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前兩款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在直播帶貨的場景下,主播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持續性從事銷售商品的業務活動應當認定為經營者從事經營行為。無論付款行為是否通過直播平臺完成,均不免除其經營者責任。主播引導消費者私下聯系或購買特定商品,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主張賣家欺詐,要求主播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若查證屬實,相應訴求應予以支持。對于直播平臺的責任認定,應依據其是否具有訂單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務功能等情況進行分析,按照其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是直播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同角色確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提醒廣大消費者,直播間下單購物應當在平臺內進行,避免線下、平臺外交易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