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夫妻緣分已盡,但撫養孩子責任未了。面對未達共識的培訓支出,雙方又該如何協商?
子女培訓花銷未經商量,撫養費范圍存在爭議
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李某直接撫養教育。后續李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撫養費,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當時,法院判決王某每月承擔女兒的撫養費8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為止。
此后,女兒在高中參加藝術集訓及后續的集中高考輔導,花費十余萬元。高考后被某大學錄取,交納大學報名費12000元,截至大學報名時,女兒尚未年滿18周歲。
李某認為,女兒參加藝術培訓及高考輔導期間的費用支出、大學報名費費用巨大,王某也應共同承擔,故再次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王某則表示其已經按照此前法院判決如期足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不應再額外付錢,況且李某支付培訓費用等事宜未與其協商。
法院:花銷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圍,依法可不予分攤培訓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藝術類相關培訓、集訓雖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費十幾萬元,明顯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疇,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支出屬于必要的費用。
且參加上述培訓前,李某未就培訓事宜與王某協商達成合意,故王某依法可不予分攤培訓相關費用。婚生女在支付大學報名費報名并正式入學時未滿18周歲,結合王某每月僅負擔800元撫養費,該撫養費標準實難滿足婚生女支付大學報名費12000元的要求,故大學報名費由王某承擔一半的訴求合理合法。
綜上,法院判決王某承擔婚生女大學報名費的50%,并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李某不滿判決結果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是否共同分攤花銷,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長期以來,司法實踐認定的教育費主要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參加各種補習班、興趣班、課外班的費用,各種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范疇,是否分攤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
本案糾紛產生于離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關款項支付事宜進行妥善溝通協商。實際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作為父母,仍應本著為孩子健康成長成才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溝通,敢于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