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董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行人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傷。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董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責。
另查明,涉案車輛登記車主為董某某之妻劉某,在某保險公司僅投保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交強險。
郭某某將董某某、劉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余萬元。
二、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僅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涉案車輛系家庭用車,劉某作為車輛的車主具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因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導致原告郭某某無法從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故原告主張由被告董某某和劉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予以支持。不足部分,因交通事故發生在商業三者險保險期內,不存在保險責任免除情形,應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董某某賠償。
三、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董某某、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98 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共計153 387.7元。
四、普法時刻:案涉車輛為家庭用車,但未投保交強險,車主配偶開車發生事故后,夫妻雙方是否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擔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作為一種必須購買的保險,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第三人所受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最大化的填補。從立法目的層面上講,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其不僅違反了行政法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間接地剝奪了第三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進行賠償的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及 2024年9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在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判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責任,既契合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理論,也與法理層面的“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益”和責任自負原則相一致。
本案劉某作為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侵權人董某某雖不是同一人,但因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從交強險限額內獲得賠償,成武法院判決董某某、劉某二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強化了法定義務的履行和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從而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