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處受傷,何處就應賠償?在哪里跌倒,就向哪里維權?
騎電動車在停車場摔傷,向管理方索賠14萬元
2023年12月28日早晨9點半左右,周女士騎電動車到某家居商場上班。因前一天傍晚飄了幾片雪花,路上有些濕滑,有的地方還有薄冰。周女士途經商場地面停車場時,不慎從電動車上摔了下來,造成右側脛骨平臺骨折等并住院治療。
事發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療費。她承認騎車時在想事情,沒有認真看路,自身有一定問題。但周女士認為,商場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停車場的日常管理混亂,沒有及時清理地面冰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周女士遂將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義務,主張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4萬元。
商場辯稱,周女士為抄近路,穿行于機動車停車位間,且車速過快,急拐彎時不剎車、不減速,因此其摔傷完全是自己行為所致。而且,事發當日天氣晴朗,停車場路面干凈,沒有結冰,商場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
在案件審理中,周女士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右側脛骨平臺骨折遺留創傷性骨關節炎,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管理方已履行相關義務,無需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發公共視頻可見,周女士摔倒地點路面干凈、平整,無積雪、冰面及其他障礙物,且商場已在停車場入口處設置警示標識,商場就停車場管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周女士稱商場停車場管理混亂,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周女士騎電動車穿行于機動車停車位間,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且車速過快,拐彎時未減速,電動車失去平衡致損害后果發生。所以,周女士騎電動車摔倒系其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致,與停車場無關。
最終,法院駁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司法鼓勵維權,有理有據才是正道
若在公共場所受傷,公共場所管理者如果確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賠償義務。在本案中,商場的地面停車場屬于經營場所,其經營者確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主體。經過調取公共視頻等證據資料,法院可以確認周女士摔倒地點路面干凈、平整,無積雪、冰面及其他障礙物,而且經營者已在停車場入口處設置了警示標識。周女士未能就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鼓勵維權,卻不支持過度維權!霸诤翁幨軅,何處就應賠償”不是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有理有據有節,才是正當的維權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