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知道,刑事案件一般有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以及人民法院審判階段。
不起訴屬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則會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應當提起公訴,則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簡言之,不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PART.1法定不起訴:實踐中,法定不起訴存在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PART.2酌定不起訴:針對情節輕微、證據不足,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的案件,檢察機關可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
結語:嫌疑人應主動退賠并獲得被害人諒解,顯示悔罪態度,是爭取寬大處理的重要條件,可爭取不批捕、不予起訴。如果有家人被抓,家屬千萬不要盲目等待,及時咨詢律師了解相關的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