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進行施工的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施工不符合要求,能否要求施工方賠償?
案情簡介:2022年8月,甲公司在中山路進行供水管道工程施工,施工組織方案已經經過道路主管部門和交警部門審核并同意。2022年9月,孫某駕駛車輛與他人在該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孫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孫某認為甲公司違反《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路口上下游20米范圍內和工作區0.8米以上部分未采用通透式圍擋,嚴重妨礙了其安全視距,故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交通費共計6萬元。
甲公司辯稱,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的施工組織方案已經經過行政部門審批,施工過程也按照方案進行,不存在違法行為。
法院審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公司是否應對孫某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孫某以甲公司在案涉道路上進行施工時未在其出入口處設置20米的通透式圍擋違規為由主張甲公司對于其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公司不予認可,經審查本院認為,《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A.2.2.1.b“施工作業控制區圍擋高度要求。高度不應低于1.8m,距離交叉路口20米范圍內,工作區圍擋0.8m以上的部分應采用通透式圍擋!敝械摹敖徊媛房凇笔侵钙矫娼徊媛房,即兩條或者兩條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孫某駕車匯入的路口屬于匯入單向主干道的邊道式小路口,不是交叉路口,根據孫某提供的圖片顯示南北兩個邊道式小路口之間的距離較近,如果邊道小路口全部使用上下游20米范圍的透明圍擋,勢必會將施工工地大部分暴露在視野范圍之內,也不符合建設文明城市的要求,且甲公司在該管道工程的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方案經交警大隊審查和現場勘察,符合《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孫某關于甲公司案涉供水管道工程道路施工路段設置的圍擋反相關規定的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孫某以甲公司未在其駕車匯入的路口上下游設置20米的透明圍擋的違規行為嚴重妨礙了其安全視距導致其發生案涉交通事故為由,要求甲公司賠償其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及經濟損失、交通費等,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普法時刻: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屬于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證明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加之在公共道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時通常破壞了人們已經習慣的地貌特征,使通行具有更大的潛在風險。施工人如果注意謹慎程度不夠,沒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很可能對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但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可見,施工方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
本案中,甲公司的施工組織方案已經經過行政部門審批,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邊道小路口不適宜全部使用上下游20米范圍的透明圍擋,甲公司的施工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故甲公司無需對該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溫馨提醒:施工單位有義務采取各種手段以控制危險,比如在施工路段設置警示標志、搭建臨時圍欄、安排保衛人員巡邏等。同時,行人和車輛在途經施工路段時,也要充分觀察周圍情況,注意安全警示標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識,以減少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