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民間借貸案件中,現金交付是一種常見的交易方式。但是,如果沒有做好相應的記錄,事后想要證明借款或還款的事實便存在一定難度。本文就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進行簡要梳理。
正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對于現金交付事實的查明,一般應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是否有在場人的情況等多方面內容。對于大額借款當事人,僅提供借款協議,而沒有借款來源、資金流向憑證等證據,還需要審查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律師建議:
(一)對于出借人:
如果通過現金方式交付出借款,可以邀請見證人見證借款交付的全過程,并且要求貸款人在收到款項的當下出具《收條》,其中應當載明貸款人信息,交付方式,實收金額,同時載明見證事宜,如借款交付的全過程均有見證人XXX在場見證。如此一來,在是否存在現金交付事實上,該見證人的陳述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當然,為避免見證人偏袒一方,或交易內容不便告知他人,也可以將交易過程拍攝記錄下來,雙方一起將該視頻做好公證工作。此舉雖將產生額外的成本,但至少能夠很好地保護出借人的利益,將來在訴訟中雙方對借款金額或借款事實產生爭議時,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對于貸款人:
第一,無論以何種形式收受貸款,均應及時出具《收條》,載明應收本金金額以及實收本金金額,以免出借人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時,貸款人額外對不應計息的部分承擔利息。
第二,貸款人同樣應當做好留痕工作,在還款時,應盡量選擇轉賬方式,每一筆還款均有記錄;若通過現金形式歸還欠款,應當在交付還款的同時要求對方出具《收條》,明確其收到的現金還款金額。
綜上,無論交易的雙方關系親疏遠近,均應時刻保持警惕,在發出每一步動作前,想好如何做好留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