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期推送的是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我所代理被告方。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同等責任,經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辦案律師團隊據理力爭,最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的責任比例按6:4劃分,為當事人減少了10萬元賠償損失。
案號:(2024)豫1325民初5208號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2日20時41分許,張先生(化名)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同樣駕駛二輪電動車的王先生(化名)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張先生及其乘坐人受傷,王先生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二人負同等責任。案發后,王先生的家屬將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張先生賠償各項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478816.32元。
律師辦案:張先生收到訴訟材料后,感到十分無助,賠償總數額已遠遠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圍,實在無力承擔。于是便找到了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在聽到專業律師對本案細致、專業的分析之后,當即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將本案全權交給光法律師團隊處理。
辦案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發現本案事故發生時,王先生駕駛電動車未佩戴頭盔,雖不影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但其在此事故中受傷的主要部位均在頭部,對其死亡有直接重大影響,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此外,王先生在治療過程中,術后沒有恢復便轉院,醫生記錄是家屬放棄治療,要求從ICU轉到普通病房,家屬的行為,也導致了受害者王先生的死亡。綜合考慮,原告一方應當承擔損害后果的主要責任。
處理結果:本案經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代理律師抗辯意見,認定原告未佩戴安全頭盔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原、被告雙方的責任比例按6:4劃分,由被告張先生對原告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372763.74元,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辦案團隊為張先生減少了10萬元的賠償數額。
律師提醒: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認定書屬于行政管理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