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子女撫養權或探視權的條款
撫養和探視權的問題應當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不是單憑父母之間的短暫恩怨。法律明確規定,父母雙方都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或完全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這樣的條款將被視為無效。
二、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條款
每個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三方無權通過任何形式的限制來干預。在一些離婚協議中,有人會添加一些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條款,認為這樣可以保護自身或子女的利益。然而,這類條款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三、財產分割不合理的條款
法律主張公平和正義,任何財產分割協議都應在雙方自愿且合理的基礎上進行。有些夫妻在簽訂協議時,由于各種原因,可能會達成明顯不公平的財產分割協議。例如,一方因對方出軌或其他過錯行為而被迫放棄大量財產。對于這類明顯有失公平的條款,法院很可能會判定其無效。
四、約定免除撫養義務的條款
離婚后,夫妻雙方對于未成年子女仍然負有義務。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或雙方完全免除撫養義務,相關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
五、超出法律范圍的違約金條款
有些離婚協議中會設定違約金條款,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然而,如果這類違約金條款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過于苛刻或不合理,就會被視為無效。
六、口頭承諾或非正式文件的條款
有些人在離婚協議中會加入一些口頭承諾或者未正式寫入文本的條款,以為這樣可以通過私下協商解決問題。然而,這種做法存在很大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書面形式的合同才具備法律效力?陬^承諾或非正式文件的條款在法律上很難得到承認和執行。因此,所有重要的約定都必須寫入正式的離婚協議文本中,并經過雙方簽字確認。
七、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
任何合同條款,無論是民事合同還是離婚協議,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如果協議中有涉及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條款,這些都是無效的。同樣,如果協議內容與公共秩序和社會善良風俗相違背,也會被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