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輪電動車出行便利,是人們日常生活重要交通工具,但你可能不知道,有的二輪電動車依據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會被鑒定為機動車。若發生交通事故,二輪電動車系責任方,且經鑒定認定為屬于機動車的,是否適用交強險限額內“有責全賠”的法律規定呢?
01基本案情:殷某在一小區東側由人行道內跑步至某店鋪門前時,與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殷某、王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殷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住院16天,共計支出醫療費1萬余元。
經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為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根據法律規定,若機動車發生有責任的交通事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予以全額賠償對方損失,即交強險范圍內“有責全賠”。原告殷某認為其各項損失合計14799.15元,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全額賠償。
02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殷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經鑒定后才被認定符合機動車標準,但王某并不具備直接從外觀等方面判斷二輪電動車是否超標的能力,二輪電動車也無法投保與機動車一樣的交強險。如果讓王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責任,對王某過分苛責,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原告殷某要求被告王某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以及舉證質證過程,認定原告殷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數額合計14799.15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以及王某未能投保交強險的主客觀原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殷某各項損失合計4439.75元(王某承擔30%責任,即14799.15元×30%=4439.75元;殷某自行承擔70%責任,即14799.15元×70%=10359.40元)。
03普法時刻:二輪電動車是否達到機動車標準?
雖然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經鑒定為輕便摩托車范疇,但是作為一般消費者,其在購買二輪電動車時,主觀意愿僅為購買電動車,初衷并非為購買機動車。關于電動車相關技術參數是否超標,是否已達到機動車標準,往往需要借助專業機構通過檢測鑒定才能加以判斷,電動車消費者僅憑社會經驗知識難以確定。
2024年11月1日,關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等方面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建議銷售商在今后的售車過程中,全面、如實、及時告知消費者所購二輪電動車各項技術參數,更加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二輪電動車時,也應注意產品所屬類別、出廠時間、重量、材質、最高時速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二輪電動車能否實際成功投保機動車交強險?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二輪電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國家相關部委未明確將二輪電動車列入機動車目錄,無法投保交強險并非投保義務人主觀意愿所致。同時,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并未將該類車輛作為機動車使用,二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并要求駕駛人為其投保交強險,超出普通消費者認知和合理預期,因此暫不應給予二輪電動車與普通機動車相同的注意義務,該狀況不具有責難性。
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消費者還是應當盡量購買電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增購針對自身事故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減少因駕駛電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二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出現事故依何擔責?
就本案來說,車輛所有人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如按照機動車相關規定來分配賠償責任比例,判決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因違反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而承擔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全部損失的民事責任,明顯造成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失衡,有失公允。故本案應由原告殷某與被告王某根據對造成事故的過錯程度,按照比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