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院作出生效的判決書后,原告一直問被告索要款項,被告一直拖,拖了兩年之久。2年過后,原告還能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對方抗辯時效過了,原告如何救濟?
一、申請執行時效為2年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權利人應在判決書生效后二年的執行時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期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該二年的執行時效,從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判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申請執行人超過二年申請執行的,法院是否會受理?
申請執行人超過二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受理。但如果被執行人對此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是否超過執行時效進行審查,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主要審查是否存在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等情形。
四、申請執行期間的中止、中斷事由有哪些?
1、中止的情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的情形: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2年限制的情形
(一)終結本次執行后,再次申請執行不受2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限制。
(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當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繼續,不受2年申請執行時效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7條“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四) 《民法典》第196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前述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也不適用執行時效,超過2年向法院申請執行,也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結語:(一)超過2年執行申請執行時效,仍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481條規定,在一般案件中,超過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申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只是若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為:執行時效如訴訟時效一樣,法院不宜主動適用。
另外,若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要求回轉已經執行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及時行使權利,中斷2年申請執行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及時行使權利!睹袷略V訟法(2023修正)》第250條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應當及時行使權利,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這樣做不僅可以督促對方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還能有效中斷申請執行時效,為后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奠定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