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理由:本期推送的是發生在一起違法分包項目中的工傷事件,沒有簽勞動合同,對方推卸責任。辦案律師團隊迎難而上,最終當事人以違法分包認定工傷主體責任,在沒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助當事人拿到包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內共計35萬余元的賠償。【案號:淅勞人仲案字(2024)106號】
基本案情:李先生于2022年8月進入某建筑公司從事水電工一職。但是公司方并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由另一自然人王某對其進行日常管理及工資發放等事宜。2022年9月20日下午,李先生在工作過程中從梯子上跌落,摔傷頭部,被緊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李先生出院后多次找到該建筑公司進行索賠,該公司均以用工外包,雙方未簽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關系為由,推脫責任。李先生的索賠之路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無奈,便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并找到曾經代理過諸多工傷賠付糾紛案件,擁有豐富工傷法律實務經驗的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尋求法律幫助。
光法律師團隊接到委托后,通過了解案情經過及委托人訴求得知,某建筑公司將項目承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王某,李先生則由王某對其進行日常管理,發放工資,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于這是發生在一起違法分包項目中的工傷事件,沒有簽勞動合同,所以,發包方某建筑公司將一切責任推得干干凈凈。
擁有豐富工傷法律糾紛代理經驗的光法律師辦案團隊積極取證,幫助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9月7日,當地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先生所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后又積極幫助李先生申請勞動能力鑒定,2024年5月9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其致殘程度為傷殘八級。
緊接著辦案律師便開始計算各項賠償項目表,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鑒定費、交通費各項損失。
待一切準備充分,根據委托人訴求與已有證據,辦案律師團隊協助李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賠償申請。
建筑公司辯稱因為是違法分包確定的工傷,公司承擔的是用工主體責任,并不是因為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故不存在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一次性就業和一次性醫療。
最終,仲裁委根據提交的證據材料審理后作出裁決:某建筑公司應當向李先生支付各款項共計35萬余元。
本案較有難度,當事人上班時間較短,能獲取的信息有限,取證較為困難。盡管如此,面對當事人信任委托,光法律師團隊盡力找尋突破口,一步一步攻破難題。雖然過程曲折,但結果終得圓滿。該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就算無法證明與分包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只要能證明對方存在違法分包事實,也能要求對方承擔用工責任,成功獲賠。
律師點評: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痹摋l規定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也就是說,在違法分包、轉包情形下,即使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經仲裁、訴訟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其依據工傷索要賠償仍可得到支持。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重點不在于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重點是由仲裁委或法院確認案件屬于“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如此就為下一步申請工傷認定提供了事實依據。勞動者不應按照傳統工傷理賠程序一味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可綜合選擇正確的維權途徑,多方尋求救濟,節約時間成本,更迅速得到賠償。
結語:建筑施工企業應提高守法意識,做到合法用工,不違法分包、轉包,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從而降低用人單位的責任和風險。勞動者要做好安全防護的工作,謹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并及時確認保險狀態并留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