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觀看網絡直播下單購物,直播帶貨雖然為消費者帶來了便利,但“翻車”事件也不少見……
案例一:2022年10月,被告人鞠某、羅某、范某等三人在當地布置直播間,進行玉石售賣直播。他們在當地購買公斤石料,用膠水和沙子包裹石頭表面,偽裝成剛從云南礦區挖出的翡翠原石,并以“礦區直達”“源頭地采購”等噱頭吸引消費者進行網上購買。經查實,鞠某等三人共計詐騙金額達1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上直播間售賣假的翡翠原石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鞠某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被告人羅某、范某在案件中為從犯。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羅某、范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各被告人自愿退繳違法所得。涉案直播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例二: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經營“國酒茅臺(集團)系列酒代理”門店期間,明知但某某(另案處理)出售的茅臺系列酒為假冒商品,仍分多次從但某某處購進151箱,并分別銷售給涂某、胡某等人,銷售金額約81900元。2024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在接到相關線索并對王某某進行一般性詢問后,王某某帶領偵查人員到其貨車處查獲茅臺系列酒97箱。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辨認、鑒定,涉案茅臺系列酒與該公司產品防偽特征不相符。2024年2月4日,王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81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直播帶貨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該以誰為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當直播帶貨出現質量問題時,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提供方或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售后責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為其帶貨,則通常作為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與消費者之間不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不直接對商品質量負責。但如果主播是為自己的店鋪帶貨,則兼具主播及經營者身份,與消費者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承擔售后責任。
此外,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售賣假貨由廣告主(品牌方)承擔民事責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廣告主(品牌方)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若主播發布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或明知、應知廣告虛假的,應當與廣告主(品牌方)承擔連帶責任。
帶貨主播虛假宣傳,被欺騙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一般情況下,主播帶貨時的角色是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為促進商品銷售,會對商品的性能、質量、使用效果等進行介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如果主播宣傳的內容涉及具體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質量等信息,消費者同意并下單的,其宣傳內容屬于要約,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賣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內容,則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撤銷買賣合同。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此,如果帶貨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被欺騙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提醒:直播購物有風險,消費者不要輕信主播的產品功效宣傳和超低價格承諾,而要注意綜合考量商品品質、店鋪信用、購買評價等多方面因素,根據實際需要理性消費。同時,消費者還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購物記錄,如主播在直播時的質量宣傳信息、購買及支付憑證等,這些電子數據信息是發生交易糾紛時進行維權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