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小明與小紅于2007年登記結婚。2017年8月,小紅發現小明與第三者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而且已持續兩年之久。在婚外情被小紅發現之后,小明立即向小紅承認錯誤,保證要痛改前非。小紅起初堅決要求離婚,但看在多年的感情上,決定給小明一次機會。
但沒過多久,小明與第三者又死灰復燃,并且公然同居。小紅覺得小明回歸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小明離婚,并主張小明有重大過錯,只能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30%。
請問:小紅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以案說法:小紅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在本案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是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為法院分割夫妻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對于夫妻各方離婚時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法院應當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進行考量。
本示例中,小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同居,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過錯之一?紤]到小明是過錯方,無過錯方的小紅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主張法院予以適當照顧和偏向。
需要說明的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適當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剝奪另一方分割財產的權利。所以,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并不意味著過錯方必須“ 凈身出戶”。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