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害的種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由此,可以將財產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害和間接財產損害。
直接財產損失
1.車輛維修費
所謂車輛維修費用,是指因交通事故侵權造成車輛損壞,為修復車輛達到恢復原狀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2.施救費
施救費是指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為了減少事故損失而采取適當措施搶救支出的合理費用。施救費不等同于拖車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出險后,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屬于施救費。
3.車載物品損失費
車載物品損失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車上物品損害或滅失,受害人有權就此主張賠償。
4.車輛重置費
車輛重置費用,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的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為取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被損害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開支的費用。
間接財產損失
1.停運損失費
停運損失針對營運車輛,營運車輛是指從事社會運輸并收取運費的車輛,以完成商業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的車輛也屬于營運車輛。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替代性交通費用
對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的賠償,實質是對使用中斷損失的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賠付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獲得賠付前提首先是非經營性車輛,經營性車輛不能按照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賠付;二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應當在合理范疇內,不能無限制的擴大損失。
3.貶值損失費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就會導致車輛貶值損失。即使車輛經過維修,能夠正常行駛,也無法彌補會導致車輛貶值的客觀事實。但實踐中,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多數情況下不予賠償,只有極少數支持理賠。根據實踐總結,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受損車輛方必須是事故中的無責方或者次要責任方;2.受損車輛為新車;3.事故造成車輛損失非常嚴重,且影響正常使用的關鍵部位受損嚴重;4.受損車輛方明確有出售意愿的。
財產損害賠償的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