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購置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了,男方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簡介:小王與小張熱戀期間,女方小張購買一處商品房,并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男友小王在共同債務人和抵押物共有人處簽字。后兩人分手,小王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前女友購買的房屋及車位。
小王訴稱,該房屋于2015年購買,現房產證登記為小張單獨所有,系因小張稱不要彩禮,只要求房產登記為其一人所有。二人于2017年入住該房屋后同居生活、財產混同。小張在交付定金、首付時均從小王銀行賬戶中取出部分款項,小王每月向小張還款賬戶轉款用于還房貸。
另查明,小張于2017年12月購買車位一處。2019年,小張取得房屋產權登記,2020年又取得車位產權登記,均系共有情況單獨所有。
法院審理: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1.登記在小張名下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小王與小張的共有財產。2.如為共同財產,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小王能否主張分割?分割比例如何確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根據小王與小張的微信聊天記錄、存取款記錄、貸款辦理及還款情況、轉賬記錄等證據,可以證實在案涉房產購置過程中,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中的94900元,在案涉房產貸款清償過程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小王出資53280元;2017年小王、小張實際入住案涉房產后同居生活、財產混同,該期間的房貸由小王、小張共同清償。案涉房產為小王、小張共同出資購買并償還購房貸款,應為雙方共有。因兩人不存在家庭關系,訴爭房產應視為雙方按份共有。因目前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的規定,訴爭房產應視為雙方等額享有。因房屋具有一體性,無法實體分割,且案涉房屋現登記于小張名下,現小王主張就案涉房產其占有50%的產權并要求小張支付其相應數額的補償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車位購買于2017年12月,部分車位貸款于2018年1月至8月期間清償,小張自認其與小王于裝修當年(2017年)過年前的兩個月開始搬入涉案房屋同居生活,小王的工資由小張支配,故應認定該車位系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系雙方共有。如上所述,該車位應視為雙方等額享有,小張應支付小王該車位折價款的一半。
遂法院判決小張支付小王房屋折價款363980.08元,車位折價款49000元。該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書現已生效。
普法時刻:非婚同居財產權益保護有別于夫妻財產權益保護;橐龈嗟氖欠窒恚橇x務與責任,因此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大多為強制性規范,體現國家公權力的干預,通過對夫妻財產關系強制性的干預,旨在滿足家庭功能的實現,體現對弱者的保護;而非婚同居這種生活狀態的選擇,更多的是彰顯、尊重個性化需求的結果,因此在對非婚同居財產權益保護中,應尊重意思自治,遵從雙方的合意,充分體現滿足個性化需求,弱化公權力的干預的指導思想。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司法實務中應如何分割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查明屬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