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成為被執行人,作為非被執行人的自己,可能遇到哪些法律問題?應當如何應對這些法律問題?
問題一: 1.配偶因欠款未還成為了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產,但這個房子是我們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我能申請法院解除查封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不因登記在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的性質。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該房屋,但強制執行不能損害非被執行人的配偶方的財產份額。
問題二:
配偶現在是被執行人,但其涉及的執行案件目前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以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我為被執行人,我會因此成為被執行人嗎?
答:執行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會對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執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變更、追加,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的范圍。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以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被執行人配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缺乏法律依據。
問題三: 我已和配偶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房子歸我所有,現在法院查封了該套房產,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答: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該約定系夫妻關系內部約定,在未辦理變更登記前,物權不發生變動。但如果在執行案件涉及債權產生前,夫妻雙方就簽訂了真實有效且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且《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屬的一方對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沒有過錯,則其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以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其所有為由申請排除債權人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問題四: 配偶是被執行人,現在法院要拍賣其婚前房產,但這個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執行嗎?
答:金錢債權執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即使房產系“唯一住房”,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執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這種情況下,“唯一住房”是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刻意為之,該房屋仍應強制執行。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執行的“擋箭牌”,被執行人應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
▶▶結語:夫妻一方如已成為被執行人,作為配偶要督促被執行人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主動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義務,避免“家”被執行。配偶如果認為自身財產份額受損,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