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月1日,王某駕駛貨車行至大橋時,因超速駕駛及操作不當,與前方正常行駛的薛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某及薛某均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薛某無事故責任。經查,薛某駕駛的小轎車未投保交強險及任何商業保險。
事故發生后,王某因傷情嚴重,住院治療、康復等產生巨大經濟損失,貨車本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足以覆蓋其損失。故王某將薛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在交強險無責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收到法院支持王某訴請的判決后,薛某感覺非常冤枉和不解,自己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違章行為,對事故發生也沒有責任,而且自己也因為事故受傷住院,為什么還需要賠償王某的損失?
爭議焦點:那么,薛某作為未投保交強險的交通事故無責方,到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薛某又是否“冤枉”?解答薛某的疑問,根源在于理解“交強險”的本質。
普法時刻:“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使沒有駕車經驗、不懂法律法規,但從字面上也能看出,投保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之所以強制車輛投保交強險,是為了確保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正是基于這一目的,所以交強險的理賠不同于商業險,是不劃分責任比例的。如:甲、乙二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乙受傷,不論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乙均有權要求甲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全部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剩余部分,才由甲按照責任比例承擔,這樣的理賠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權益、減輕了侵權人的負擔。而如果甲像案例中的薛某一樣,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基于保障受害人權益的目的,交強險也同樣會對受害一方進行賠償,只不過賠償的限額變少。這在保險合同通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也就是說即使甲無責,甲的保險公司也要在18000元+1800元+100元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在理解了什么叫做“交強險”以及交強險制度的這種“優越性”后,顯然可以看出,案例中的薛某并不冤枉。雖然薛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但其未投保交強險上路行駛的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因為薛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導致交通事故另一方王某不能以此種方式獲得賠償,顯然使王某的利益受到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蹦敲,即使薛某無責,也要在上述的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當然,薛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所產生的損失,其也有權向王某及王某的保險公司主張。
溫馨提示:“發生交通事故,沒有責任卻需要賠償”聽起來很離譜,但經過對法律和法理的分析,就會發現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在此,也提示每一位車主,沒有交強險請勿駕車出行,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潛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