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情況有所增多,有的還伴有不配戴頭盔,不遵守信號燈等其他違法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更是讓人觸目驚心,很多家長對未成年人騎車上路的法律規定了解的不多,重視程度不夠,甚至不以為然,從此導致悲劇發生,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這起案例,敲響警鐘!
案情簡介:14歲的于某和16歲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學生。2021年7月的一個晚上,兩人及其朋友在某濕地公園共同玩耍后,于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相某離開,駕車過程中二人均未戴頭盔。
當行駛至沒有路燈的路段時,因于某對路況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車速,其駕駛的摩托車沖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車人相某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相某所受傷構成兩處十級傷殘,且其牙齒治療費用仍需10.7萬元。
因雙方未能就賠償協商一致,相某遂將于某及其監護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于某及其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牙齒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萬元。
法院審理:好意同乘情況下發生單方事故的,即使乘車人沒有事故過錯,也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于某未成年且無證駕駛仍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且自身未佩戴頭盔,對于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當自擔部分事故損失。
綜合本案實際,對于本案原告的事故損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原告自擔40%的責任。未成年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扣除于某父母已為相某墊付的3.3萬元醫療費后,法院依法判決于某的父母賠償相某各項損失19.5萬元。
普法時刻:一般來說,好意同乘是指非運營車輛的車主出于善意、無償、順路捎帶他人乘車的行為。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人和車主免責的根據,一旦發生意外,車主分三種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車主無過失不承擔責任;二是車主輕微、一般過失應減輕責任;三是車主故意、重大過失承擔全部責任。
《民法典》特別強調第二種情形,即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便屬第二種情形。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識較為薄弱,稍有大意就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這不僅給受害人帶來身體和經濟上的損害,也會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沖擊,其監護人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家長應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輛,不要違規駕駛電動車,同時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教育力度,引導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隱患,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