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傍晚,張女士駕駛二輪電動車沿路行駛至交叉口時,與駕駛小汽車的李某相撞,張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同責。因不懂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知道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張女士便委托我所交通律師團隊擔任其代理人。
接到委托后,我所即可成立由執業律師、實習律師、案件管理、評估鑒定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立后便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案情確定方案進行分工,并第一時間向張女士了解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為其提供法律建議,幫助了解訴訟流程、注意事項,告知享有的權利,同時為其疏導焦慮情緒等。通過研究分析張女士提供的證明材料,指導其收集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治療記錄、病歷、醫療費用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確保提出的賠償主張證據確實充分。
其次,我所專門負責鑒定的法醫人員幫助張女士及時申請傷殘鑒定。經鑒定構成十級殘疾,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同時根據張女士傷殘的實際情況,為當事人計算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
為支持主張特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張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身份信息。
第二組證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第三組證據: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病歷、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總發票、門診發票;用以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治療和花費情況。
第四組證據:村委會證明、戶口本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用以證明原告的誤工費用按照農林牧漁行業標準計算。
第五組證據:護理人請假單、公司出具的證明、結婚證、護理人身份證;用以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組證據:出生醫學證明、張女士父母身份證、村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用以證明被扶養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組證據: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發票;用以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60日,護理期83日,營養期83日,以及鑒定花費。
第八組證據:維修公司出具的發票、維修清單、車損照片、支付截圖;用以證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事故雙方過錯,被告李某駕駛機動車,承擔該事故的平等責任,李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60%。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有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綜上所述,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91778.1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結語:本案雖不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不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但是在該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中,體現的是光法交通律師團隊的高效和專業,以及多年來積累的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的豐富經驗,也彰顯了我所對委托人的負責和敬業精神。同時也提醒了大家,在面對類似的法律問題時,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尋找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