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長期給前妻打錢,雖說是給女兒的撫養費,但眼看著轉賬金額越來越高,還未經現任妻子同意,真的能行嗎?
01婚后丈夫給前妻大額轉款,現任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
王強(化名)與劉菲(化名)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強與劉菲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王小妮(化名)隨劉菲共同生活。雙方約定,王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王小妮滿十八周歲,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費、醫療費等支出均由兩人分攤。2020年8月29日,王強與劉菲就王小妮的撫養費問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王小妮每月撫養費由原來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時,王強需補足王小妮過去10年來的各類開支所應承擔的部分,包括保姆費、醫療費、午托費、興趣班費、補課費等,年均約5萬元。
2020年1月7日,王強與趙晶晶(化名)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3月5日兩人組建家庭;楹,趙晶晶發現,王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不斷向前妻劉菲進行大額轉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兩人戀愛期間轉款23.12萬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轉款72.17萬元(以上費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轉款)。
現任妻子趙晶晶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議決定,自認識以來,王強便沒有固定收入,其與前妻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違背了公序良俗,這些轉款損害自身的財產合法權益。于是,現任妻子趙晶晶將前妻劉菲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自王強處所獲財產并支付利息。
前妻劉菲辯稱,其所獲轉賬中有14萬元是代王強償還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強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兒接收管理,并未從中獲利。
丈夫王強則辯稱,希望能在自己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多支付一些撫養費,給女兒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
02法院:現任妻子有權主張返還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現任妻子趙晶晶的訴請主要分為兩部分:
關于王強與趙晶晶戀愛期間王強向前妻劉菲的轉款,趙晶晶與王強并非夫妻關系,趙晶晶通過微信向王強所轉款項,已轉變為王強的個人財產,所以王強向前妻劉菲轉款的行為,是王強自行處分自有財產的行為,趙晶晶無權干涉。同時,在此期間王強與前妻劉菲所簽訂的《補充協議》,趙晶晶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此協議為惡意串通形成,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因此,前妻劉菲于該期間自丈夫王強處所獲的23.12萬元轉款,無需向現任妻子趙晶晶返還。
關于王強與趙晶晶婚姻期間王強向前妻劉菲的轉款,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本案中,王強雖然與劉菲離婚,但王強對女兒王小妮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王強與妻子趙晶晶現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因此,王強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女兒的撫養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王強自愿提高撫養費的數額,但未經現任妻子趙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劉菲轉款72.17萬元,即便該款項為女兒的撫養費,其金額也遠遠超出當地撫養費標準。前妻劉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項的行為,侵犯趙晶晶合法權益,構成不當得利,現任妻子趙晶晶有權主張返還。
鑒于女兒王小妮在此期間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結合劉菲、王強的收入情況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強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應支付女兒的生活費為1100元/月,教育費為100元/月。此外,前妻劉菲并未舉證證明這期間女兒王小妮產生的醫療費,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間,王強應支付撫養費3.12萬元(1200元/月×26個月),劉菲應退還69.05萬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劉菲關于其中14萬元是幫王強向他人還款的辯稱,因為沒有相關債權人出庭作證,無法核實借款的真實性,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菲向原告趙晶晶返還69.05萬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訴請不予以支持。
被告劉菲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并申請了上述代償還14萬元的債權人出庭作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劉菲替王強償還了14萬元個人債務,該款從劉菲收到的總款項中扣除,故改判前妻劉菲向現任妻子趙晶晶返還55.05萬元并支付利息。
03普法:夫妻需理性協商共同財產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作為丈夫,如果處分的是個人財產,現任妻子無權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且丈夫給孩子的錢遠遠超過撫養費標準,妻子可以要求返還超出部分的款項。
從情理上來說,一旦雙方組成家庭,彼此就成為了最親近的家人,良好的溝通和交流是營造和諧夫妻關系的關鍵。雙方應換位思考、相互理解,牽涉到共同的財產利益更需要理性協商,這樣才不會在事后出現大的分歧,影響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