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系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主張誤工費的主體即受害人,并未區分為退休人員和非退休人員。在侵權糾紛案件中,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也存在誤工費的問題。
對于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年滿60周歲的老人仍然具備勞動能力,且從事實際務工和勞作,如果不幸發生侵權事故,因治療和養傷而耽誤了勞動時間,勢必會造成其收入的減少,單純以其超過60周歲為由而不支持誤工費,不僅與實際不符,而且也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導致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客觀上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