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立下遺囑
將自己享有的房產份額
給三個子女中的其中一人繼承
老人去世后
三個子女為了遺產爭吵不休
究竟應該以遺囑為先
還是要以法定繼承為先?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被繼承人甲乙共育有子女三人,大強,小強,小花(女)。甲乙所住房屋后遇拆遷,與村委會簽訂安置協議,按照協議可得180㎡的新樓房,該新樓房為甲乙共同享有。被繼承人乙先于甲去世,2019年甲立下公證遺囑,自愿將補償協議中屬于其享有90㎡的補償樓房財產權利與義務由小花繼承,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甲去世,大強,小強,小花三人就新樓房繼承事項協商無果,小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該180㎡房產的三分之二由其繼承。
法院判決:本案中甲設立遺囑并且加以公證,該遺囑合法有效,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遺囑繼承在前,法定繼承在后。本案中甲在遺囑中已經明確新樓房1/2的份額歸小花所有,余下1/2的份額未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甲乙共有繼承人三人,即子女大強、小強、小花,三人為同一順序繼承人,對剩余1/2份額應當平分,即每人對該剩余1/2各享有1/6的繼承份額。綜合計算,小花對涉案樓房享有2/3的繼承份額,大強、小強對涉案樓房各享有1/6的繼承份額。
普法時刻:
1.繼承開始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具有下列特點:
一是優先性,即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二是有限性,即按照《民法典》第1133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三是要式性,即遺囑繼承必須采取《民法典》規定的嚴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