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決定與丈夫協議離婚,將名下財產給男方,以此來逃避執行。被執行人的“計謀”能否實現呢?
01規避執行辦“離婚”?
2021年7月14日,曹某(女)駕駛電動車與行人童某相撞,行人童某被撞成脾臟破裂,八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判決曹某承擔29萬元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生效后,童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干警經查找發現,被執行人曹某名下只有一套農村自建房和其經營的魚塘,沒有存款等其他財產。后進一步了解到被執行人曹某的配偶在汽車站上班,每個月有固定收入4000元左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執行局當即通過法定程序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曹某配偶的一半工資。
令人沒想到的是,面對法院的執行,曹某卻想到一個“妙招”!
兩個月后,被執行人曹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并提出執行異議,證明二人在法院凍結男方工資后兩個月已經協議離婚,并且將該農村自建房及魚塘自愿歸于男方所有。
02拒執嚴懲入“監牢”!
法院執行局合議庭評議后,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偵查移送至檢察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6月,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被告人曹某因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后話:自古以來,誠信便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核心,它不僅是個人立身處世的根本,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在法院裁判之后,當事人應當積極面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不要妄圖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執行,以免觸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曹某某為逃避法律義務,在判決生效后故意將其名下財產轉移,有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逃避履行,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給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最終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本期案件有力打擊了逃避執行的不誠信行為,不僅給失信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更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