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4月,小李駕駛汽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于大爺相撞,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后,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協議,小李和某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車輛損失等費用1萬余元。因存在后續治療費用及上次訴訟未主張的損失,于大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和某保險公司支付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損失在內的27萬余元。
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該意見記載于大爺視力達盲目4級,構成八級傷殘。某保險公司認為于大爺事故前患有2型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雙)、2型糖尿病等自有疾病,故交通事故與殘疾后果之間不具有完全因果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自身疾病在內的個人體質狀況是否是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一、本案立案后,于大爺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等相關事項進行鑒定,經法院依法組織檢材質證,小李、某保險公司均未到庭質證,法院依法移交鑒定機構對于大爺所申請的相關事項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亦未在鑒定過程中參與鑒定,鑒定中心作出鑒定報告后,法院依法向各方當事人送達鑒定報告,并告知異議期限。某保險公司亦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其現于庭前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事項與前述鑒定意見沖突。
二、前述鑒定意見在關于傷殘等級部分分析時,病歷記錄中記載“2型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雙)”,且該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向法院發出補充材料函,對于大爺本次外傷前是否有造成視力障礙的證據材料(如既往病史)進行詢問,在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現有病歷材料中已記載于大爺糖尿病史情況,在作出鑒定意見時已分析該部分原因,故某保險公司另行申請于大爺傷情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進行鑒定,法院不予準許。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北景钢杏诖鬆斪陨砘加2型糖尿病,該病情本身僅系客觀存在的一種身體狀態,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造成損害的原因,即使存在對傷殘等級的擴大,也并非其自身過錯,亦不符合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法定情形。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時刻:“自身疾病與事故的因果關系”這個問題,一直是侵權責任糾紛的爭議焦點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應當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進行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若自身疾病引發了事故的發生,如駕駛員突發心臟病導致車輛脫離了控制,那么在此情況下的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可能會考慮駕駛員的疾病因素,最終影響到事故的責任判定和賠償處理。而當自身疾病并非是導致事故的原因時,則不能簡單的將疾病與事故畫上因果關系。
本案中,老人雖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但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仍可騎自行車出行,可見自身疾病并未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上判斷,侵權人應當預見到其交通違法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乃至造成輕傷、傷殘甚至死亡的后果,因此,侵權人之過錯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受害人自身疾病僅是事故后果的客觀因素之一,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且出行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如若要求身患疾病之人必須承擔更高的出行風險,顯然不符合立法理念。我國相關法律也并未規定受害人的自身體質對交強險的賠付存在直接影響,故而在非因受害人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不應混淆醫學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應嚴格按照過錯原則依法予以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