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糾紛的23條裁判規則
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答復解析】:
答復意見中的少數特殊情況是指:
(1)新車。新車運行時發生事故,經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勢必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壽命和狀況,對于新車這一特定對象而言,可酌情賠償其貶值損失。
(2)車輛主要部件嚴重受損。例如跑車,車輛主要部件受損,經維修雖能使用,但與受損前相比性能差距顯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屬性。
(3)雖非營運車輛,卻因車輛貶值對車輛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響的。例如待售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產生車輛貶值損失,將給待售車輛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直接且極大影響待售車輛的出售價格,此種情況也會支持賠償。
02、交通事故致車輛產生貶值損失,一方主張賠償的,是否應予支持?
【裁判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上述司法解釋所列可賠償項目中并未包含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同時考慮到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社會經濟發展、鑒定市場規范等綜合因素,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應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
觀點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類改發案件裁判要點》
03、巫某云與徐某強、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彪m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未將機動車“貶值損失”作為賠償項目,但這并不意味著機動車“貶值損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對機動車“貶值損失”問題進行處理。本案中,涉案車輛在被購買后僅僅幾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損壞,巫某云對涉案車輛被損壞并無任何過錯,而徐某強卻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涉案車輛的維修費費用數額達到78,878元,涉案車輛經過維修但仍然存在“后備箱門支撐不穩定、后尾燈縫隙過大、檔位不靈活”等問題。上述事實表明涉案車輛盡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會降低,其價值也會明顯減少,故本院對巫某云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新嘉價估字(2016)056號《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為29,653元,徐某強、商貿公司、物流公司、財險公司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不合理之處,故本案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巫某云因鑒定所支出的費用亦屬于其所受到的損失,為應當得到賠償。故,徐新強應當向巫某云賠償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29,653元及鑒定費用損失2,986元。
【案例文號】:(2018)新民再85號
04、上海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某物流公司為肇事車輛在國任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約定內容,對于財產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涉案保時捷卡宴商品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損,修復受損部位的維修費用,經評估,維修報價共計人民幣138,890元,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原判所作保時捷卡宴商品車的損害已經得到彌補,某國際公司在維修費基礎上再行主張上述車輛的貶值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滬民申2315號
05、牟某某與遲某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牟某某要求遲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人保某市分公司賠償牟某某車輛貶值損失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材衬吃撜埱鬀]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并不包括車輛的貶值費用,故牟某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文號】:(2022)遼03民終3693號
06、周某政與劉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機動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損壞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被損壞車輛的維修費用以保障車輛能夠恢復事故發生前的使用狀態。當事人主張侵權人賠償因車輛受損造成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5)揚民終字第1416號
07、某流量計制造公司與姚某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流量計制造公司所有的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毀已經修復,該車輛的使用性能業已恢復,使用價值并未減損。流量計制造公司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實際為交易價值的損失,但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并非待售車輛,流量計制造公司主張的貶值損失不能為侵權人所預見、也不必然發生,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列明的財產損失的范圍,故流量計制造公司所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和相應的評估費沒有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基于當事人處分原則予以確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21)皖民申934號
08、李某某、劉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請求的車輛貶值損失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車輛維修及施救費用、車輛重置費用、合理停運損失、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未將車輛貶值損失列入財產損失賠償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明確指出,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在司法實踐中,將車輛價值大、購置時間短、損壞嚴重等作為少數特殊、極端情形;李某某主張的貶值損失所依據的事實屬于一般情形;據此,根據司法實踐和現有證據,李某某主張的貶值損失不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就存在特殊、極端情形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司法實踐和現有證據,駁回李某某的請求,應予維持。
【案例文號】:(2022)津01民終7493號
09、已對車輛貶值進行了專業機構評估,受害方可根據評估結果訴請對方予以賠償。
【裁判要旨】:
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實,甲公司司機陶某駕駛的機動車與呂某駕駛乙公司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乙公司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陶某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呂紹慶無責任。故對于乙公司車輛的損失,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鑒定意見書本身系經過專業的鑒定人員采用科學的方法評估得來,甲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書,一、二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書確定乙公司的車輛具有貶值損失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根據力天公司車輛的購買情況、受損狀況及鑒定結論,酌情確定甲公司給付乙公司車輛貶值損失二萬元,并承擔相應的鑒定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14)高民申字第03252號
10、車輛受損后,部分配件經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且受害方無過錯,因此,受害方應獲得賠償。
【裁判要旨】:
Ⅰ、楊某的車輛事故發生后,維修費是直接經濟損失,對于貶值損失,肇事車輛盡管進行了維修,但車輛整體的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復至事故發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二審維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案例文號】:(2015)陜民一申字第00322號
Ⅱ、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鑒于原告韓某1的凱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車為僅使用6個月左右的新車,雖已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復費用較大,部分配件經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該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在該事故中,原告韓某1并無任何責任。因此,被告某光電公司應賠償原告韓某1的車輛貶值費。
【案例文號】:(2019)瓊0271民初1243號
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如受損車輛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鑒定結論認為車輛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持貶值損失,但本案中,陳某的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里程較少,且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其中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存在貶值損失,原審法院據此酌情支持陳某主張的貶值損失,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京民申6719號
12、待售車輛在物流運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貶值受到損失,受害方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案涉車輛系某物流公司運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轎車。事故發生后,案涉車輛雖經修復,但車輛的抗扭曲強度、美觀、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車輛難以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機動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出售價格顯然要比未發生事故的新車的價格低。這一價值損失是案涉車輛的直接損失,構成了案涉車輛價值的減損,也就是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某物流公司請求某公司賠償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有理,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對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應由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20)黑民再300號
13、案涉車輛從提車至發生交通事故僅行駛1200公里,車主是否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對可賠償的財產損失采取了窮盡性列舉,而列舉的損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機動車的貶值損失”,故對被侵權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本院經審查認為,陽某亮在再審申請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新購機動車的貶值損失,按鑒定確定后予以賠償。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法院應予支持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該解釋對可賠償的財產損失采取了窮盡性列舉,而列舉的損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機動車的貶值損失”?梢娫摻忉屪鳛楝F行審判依據,明確對賠償貶值損失持否定態度,生效判決不予支持車輛貶值損失,與法有據。陽某亮后續提及的機動車貶值損失鑒定亦無必要。
案件索引:(2020)滬01民終13751號 (2021)滬民申572號
14、楊某洋與張某芳、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故楊某洋主張的貶值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損失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認為,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具體本案中,綜合考慮楊某洋所有車輛已經使用一年之余,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可修復、可替換的部件損壞,不屬于造成車輛嚴重損毀、貶值,且使用價值明顯降低的情形,且事故車輛已通過維修恢復正常使用,所以二審法院持謹慎態度對楊某洋主張的貶值損失的賠償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內民申2778號
15、谷某某訴天津某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認定谷某某是否需就物流公司林肯車輛的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首先,本院注意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明確,谷某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然而,此涉及的是交通事故本身而言,對于物流公司牽引車上的林肯牌轎車貶值貶損,谷某某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則仍需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歸責原則以及相應的因果關系進行認定。本案中由于谷某某駕駛不當,導致物流公司的駕駛員駕駛的牽引車發生急剎,從而致使牽引車頂部最靠近牽引車頭部的林肯車沖出固定位置,與牽引車的車頭相撞發生損失。顯然,谷某某的行為是導致物流公司人員發生急剎的直接原因。然而,谷某某駕駛的車輛與物流公司人員駕駛的車輛并未發生碰撞,而且牽引車上的林肯車亦并未直接與谷某某的車輛發生接觸。同時,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可知,牽引車上有多輛車輛,除了上述林肯車之外,其余的車輛并未發生碰撞。顯然,如果物流公司將上述林肯車與其他車輛一樣綁牢在牽引車輛上,則林肯車在急剎情況下不發生碰撞的可能性極大。原審庭審中,物流公司表示,林肯車沖出固定位置系牽引車急剎車所致,可能存在偶然因素,不申請對林肯車沖出固定位置的原因力進行鑒定。結合上述事實,本院認定谷某某遠駕駛車輛不當僅系林肯車發生損失的遠因,但此是否符合構成侵權行為中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需物流公司對此予以證明。事實上,從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而言,本院難以認定谷某某的駕駛行為與林肯車的貶值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最高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明確: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以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就此最高法院列舉了為何不支持的客觀原因。
當然,最高法院亦指出,目前,對于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因此,法院在處理時應當秉持原則上不支持,例外情況予以支持的基準,既需要考慮社會發展的客觀情況,也要考慮各方的利益平衡。就本案而言,谷某某駕駛的車輛連基本的與物流公司車輛之間的碰撞都未發生,顯然不是屬于“少數、極端情況”。原審法院顯然未對此作出正確理解。
據此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做出的判決予以改判并駁回了物流公司針對谷某某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例文號】:(2018)滬01民終9669號
16、新車因交通事故受損,事故發生后案涉車輛已經售出且經過維修可以滿足正常行駛要求的,買受人是否有權主張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財產損失的范圍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的賠償,系針對車輛本身的賠償,其主要功能在于發揮汽車的使用價值,因此對該財產的損失判斷應以使用價值為基本標準。事故發生案涉車輛是未銷售車輛,但事故發生后案涉車輛已經售出且經過維修可以滿足正常行駛要求,買受人再行主張貶值損失缺乏事實根據。
【案例文號】:(2021)吉03民終1022號 (2022)吉民申182號
17、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是否對車輛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關于貶值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精神,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目前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本案中,鄂F×**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受損,據趙某華庭審陳述及鄂F×**小型轎車維修定損單顯示,該車受損主要集中在保險杠、水箱、發動機蓋、燈、后艙蓋等零部件,且上述部位均已更換和維修完畢。結合鄂F×**車現場勘驗情況,本院綜合考慮受損車輛事發前的使用年限、事發后修理費用、車輛修理部件和性能恢復情況及本地司法實踐后認為,鄂F×**車的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范圍,對其貶值損失不予支持為宜。
【案例文號】:(2020)鄂0802民初12號 (2020)鄂08民終905號
18、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購買時間未滿2年的機動車嚴重損壞的,侵權人是否應當賠償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涉案車輛已經完成維修并交付使用,侯某川亦認可車輛更換了原廠配件,考慮到涉案車輛的購買價格、使用時間、維修情況等因素,一、二審法院對侯某川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京民申3092號
19、某保險公司、科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受損車輛系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待售新車,該車雖然能進行修復,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的標準,顯然該車的價值比無事故的新車價值要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款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根據原告當庭陳述,該車預售價格為114800元,原告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已將待售新車以103800元的價格售出,故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款應按11000元(114800元-103800元)予以支持。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文號】:(2022)內05民終3856號
20、剛買了4個月零13天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的,能否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明的財產損失賠償項目不包括車輛貶值費用。被侵權人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因車輛損壞部位不涉及車輛關鍵部位,且經過維修已不影響車輛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對被侵權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2)京民申355號
21、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購買時間較短且行駛里程不足2300公里的,被侵權人是否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綜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現行有效的規定,判定是否應在個案中支持當事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要綜合在案證據和車輛情況作出判斷。如交通事故并未給涉案車輛造成足以使其嚴重貶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功能性損害的,對被侵權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1)京民申7823號
22、高某華與某商貿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貶值損失,商貿公司所有的魯XXX**車輛系2019年4月22日購買,5月份剛掛牌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時購買一月余,系新車。從維修清單上可以看出,本次事故造成該車多部位受損,損失較為嚴重,且高書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高某華理應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予以賠償。經鑒定,該車輛貶值損失為12200元,程序合法,鑒定意見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采信。
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文號】:(2020)魯01民終10148號
23、被侵權人的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對被侵權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應予以支持——黃某亮與雷某國、劉某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該條款規定的財產損失范疇,且被侵權人的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對被侵權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21)湘04民終1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