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好友,對方未按時歸還,還不在一個城市,那么作為出借人,能在自己的城市起訴么?此時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如下:
存在約定管轄的情形——有約定從約定
如借貸雙方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原則上應當由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管轄。當然,該約定亦不可任意,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約定的管轄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則約定管轄歸于無效,轉而由法定管轄規則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定管轄的情形——沒有約定從法定
如借貸雙方對管轄法院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雙方雖有約定,但屬于無效約定,此時應當依照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當然屬于合同糾紛,故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法院進行訴訟活動。
(1)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在司法實務中較為普遍。
01、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0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03、對幾個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提起訴訟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在實務中可能會遇到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造成訴訟成本過高的問題,此時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將是一個更好的選擇。如何理解和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關鍵。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條也作出相似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當事人往往不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這樣一來,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那么,接收貨幣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還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一案中對這個問題作了釋明: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見,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沒有足額出借而起訴出借人,則借款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法院可管轄;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本付息而起訴借款人,則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法院可管轄。
結論:對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要求償還借款,且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