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乘車人在行車時系好安全帶是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車輛行駛中發生了事故使乘車人受到了損害,但乘車人未系好安全帶,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那么侵權人的責任可以減輕。
參考案例:2022年3月18日,王先生(化名)通過某網約車平臺發布一個出行訂單,網約車司機李師傅(化名)接單后順利接到王先生。但王先生上車后未系安全帶。18時37分,該車與案外人張某駕駛的無號牌輪式挖掘機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網約車司機李師傅因未注意前方路況且采取措施不當,負主要責任;挖掘機司機違規上路通行,并且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進入禁行路段,負次要責任。
乘客王先生不幸受傷。經住院治療,仍有肋骨4處畸形愈合等后遺癥,各項損失共計403672.51元。后經鑒定,確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承運人負有安全及時運送旅客的合同義務,只要安全及時運送的結果未實現,無論是出于承運人自身原因還是第三人原因,承運人均構成違約。本案中,被告網約車公司指定的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到人身損害,違反了安全及時運送的合同義務,并因此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益,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要求被告網約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亦可依照侵權責任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原告在乘坐網約車的過程中,因未系安全帶,造成其損失進一步擴大,依法應減輕被告網約車公司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網約車公司承擔70%的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8萬余元。
結語:汽車在遭遇事故時,安全帶起到固定和緩沖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或減輕交通事故對人體的傷害,甚至能夠挽救生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系安全帶是法定的義務,乘客一上車就應當系好安全帶,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加重自己的傷情,還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