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其主要內容為支付定金方違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收取定金方違約則需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需要具以下要件:(一)主合同合法有效。若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二)存在違約行為;(三)主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四)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因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購房定金”是為了訂立或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方式,不想買房了,定金是否可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而言,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購房者因自身原因不想買或不能買了,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2.賣房者收了定金,但賣房者原因不想賣了或不能賣了,應雙倍退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定金可以退還。
如何判斷交的錢到底是什么錢
1.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需要滿足具體的適用條件,具體條件前文已經詳述,這里不再贅述。是否可退要看具體的違約情形。
2.訂金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而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個習慣用語。訂金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進行交易而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金錢。一般情況下,合同解除,不管是歸責于哪方原因,訂金均應當返還。
3.押金
押金是擔保的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也稱保證金,是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向對方或第三方給付的金錢,多用于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投標時、期貨交易時或取保候審中。在支付一方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后,無違約的情況下收受一方應當返還該金錢;在支付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自己的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時,收受一方可以不返還該金錢。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押金與訂金最大的區別在于,收受押金的一方違約時,并不需要雙倍返還押金。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其違約行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即違約金不需要提前支付,而是出現違約行為之后需要承擔的后果。違約金一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兩者均屬于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在數額限制上,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存在過高于損失需要適當減少或過低于損失需要適當增加時,計入擔保范圍的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準。違約金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總而言之,房屋買賣中,購房者履行合同義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未履行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退回定金;賣房者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還定金。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均應全面、審慎的考量自身情況,作出理智的判斷,以避免造成自身損失。
當然,一般情況下要回定金的難度較大,但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定金還是可以退的,那么如何來判斷呢,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1、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購房者在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2、開發商證件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自然無效
3、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住房的暫測面積比誤差超過3%,則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4、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房屋的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要求退房。
5、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而導致的按揭合同不能辦理,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可要求退房。
6、延遲交房:開發商超過3個月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要求退房并返還雙倍定金。
7、賣方將認購房屋轉手他人或將已抵押房屋賣給購房者,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