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離婚案件舉證指引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舉證指引
·債務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舉證指引
·勞動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01離婚案件舉證指引
一、離婚案件的基礎證據
1.證明當事人( 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如結婚證,結婚證遺失或滅失,則應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戶口薄、收養證、醫院的出生記錄。
二、證明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 保證書”“ 道歉書”“ 承諾書”等,婚外情被發現后,一方或關系人寫下的表示悔改或請求原諒的書面證據。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況的筆錄。
3.單位查實當事人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 聊天記錄等, 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 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 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 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如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沒有進行公證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錄像。
5.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直接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同時拍照和錄像的原始文檔不能刪除。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法院要求認定構成重婚罪的證據:
(1)利用雙重戶籍辦理兩次或以上婚姻登記的資料,可向法院申請向民政局調取或立案后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到相關民政局查詢、復印。
(2)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據, 包括但不限于本條第 1、3、4、5、7、8、9 所述內容,從“ 二人同居”且“ 對外宣稱夫妻”這兩點來把控,例如舉辦婚禮、以夫妻身份參加公開活動等。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業管理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注意證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 悔過書”“ 道歉書”“ 承諾書”等,實施暴力后,一方寫下的表示悔改或請求原諒的書面證據。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6.被暴力所受傷害的照片、錄像。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錄像資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或房東的證明, 或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所在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音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裁判文書。
8.另外, 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 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離婚的條件之一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調解無效的!庇蓛蓚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即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三、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一)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業經營權、林林土地承包經營權、車輛、知識產權、債權、住房公積金、理財產品等。
(二) 共同財產的證明:
1.證明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的,應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機動車的,應提交車輛行駛證或車管所證明;
5.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出資轉賬記錄等;
7.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如銀行轉賬記錄。
(三)證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如非正常銀行轉賬、非合理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無故放棄債權、非合理消費等。
四、爭取撫養子女的離婚證據
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支付。
(一)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如涉及 10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 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母方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四)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為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五、證明感情是否破裂,應從以下幾方面全面分析判斷
依據(1):看婚姻基礎
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 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依據(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時,應當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發展變化, 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依據(3):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告、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焦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感情破裂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據(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四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后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0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舉證指引
一、原告舉證指引
(一) 提起訴訟的證據
1.致害人身份信息、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 證明訴訟主體資格,如自然人提供個人身份證,交警出具民事訴訟主體告知書亦可;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普遍法院認可從“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網頁下載打印的被告企業主體資料。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情況。
3.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及結果(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二) 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
3.醫療終結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結論證明為必然發生的費用。
4.自購藥費單據, 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5.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或法醫鑒定結論。
6.后續治療費證據: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7.康復費證據: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 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部門鑒定意見。
8.適當的整容費證據: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四) 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及工資流水。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 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 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 按照事故發生地護理標準予以賠償。
3.護理依賴鑒定書, 證明護理依賴等級。
(六)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的單據。
3.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治療醫院的醫囑或法醫鑒定出具營養的意見。
(七) 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發生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 八) 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死亡賠償金所需的費用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死因鑒定書,死亡證明,證明死者的死亡原因( 適用于死亡案件)。
(九) 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證明未滿 60 周歲的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需提供由勞動部門出具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結論,和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低保證明或貧困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證明。
4.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及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與被扶養人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 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車輛損壞的物價評估單, 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二、被告質證指引
被告應根據證據規則從證據的真實、合法、關聯三性方面質證。
1.對交警責任認定書查看原件,查看是否關聯事故交警部門所作, 有否報案。
2.主體資格證據核實身份證,單位主體登記證書的真實性。
3.要查看保單的原件或合法來源證明,有否交警蓋公章證明來源, 或保險公司證明復印件的來源。
4.各種醫院資料要查看原件,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要查看每日費用清單的項目和原告的治療有否關聯,有否掛床即沒有住院情況,必要時申請法院做原告治療關聯度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前的鑒定資料要通過法院質證、認定。
5.對司法鑒定分析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如司法鑒定違反三性可請法院重新鑒定。
6.被撫養人戶口資料和戶籍警提交的證明才能正確認定被撫養人, 分擔撫養人的情況。
7.誤工收入證明需有銀行流水證明,工資簽領表、納稅憑據、營業執照查證。
8.對車輛損壞定損和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如懷疑可申請法院重新司法鑒定。
03債務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的證明材料
1.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暫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通行證等;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 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
1.借款合同( 借款協議、借條、借據、欠條、債權債務確認書、還款承諾書等)以證明借款的當事方、金額、利息、期限等事實;
2.在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經常發生于親人、朋友之間,雙方往往礙于情面或基于信任關系而不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借款憑證。如沒有借款合同( 借款協議、借條), 盡量提供雙方的短信、微信往來記錄或通話錄音等,以證明借款人確認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是屬于借款關系的事實;
3.銀行轉賬流水( 加蓋銀行公章)以證明出借人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項的事實;
4.收據以證明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項的事實;
5.如是現金支付, 應對現金支付的時間、地點、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釋(必要時可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以證明出借人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項的事實;
6.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關于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擔保手續,以證明出借人對抵押物具有優先受償權或保證人對債權承擔的保證責任;
8.其他證據。
三、對債務主張權利的證據
1.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催收證據、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據
2.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
四、因一定的身份關系而對債務承擔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證據
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工作證、債務人分立的證明、債務人合并的證明、其他組織成立的證明等。
0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暫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通行證等;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 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加工承攬合同關系的證據
1.承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相關證據,如合同書、口頭協議的內容及證人證言,訂單,采購單;公證書;變更協議;合同解除協議;
2.加工定作物的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封簽樣品,定作物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的材料;帶料加工的提供料樣品,規格和數量證據,有關留置抵押協議等。
三、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證據、耗料單、質量證書;
2.定作物完成的數量、質量;
3.給付的價款、各種票據、鑒定證明;交(付)定做物的憑證如送貨單、銀行的轉賬單、收據、以及對賬單、結算書、還款計劃書等。
四、違約的證據及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證明
質量異議、逾期交貨導致支付第三方違約金等, 提供證據應列出證據目錄及證據清單,證據清單要寫明:證據名稱、來源、份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和所要證明的內容。
五、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05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 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等;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二、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的證據
1. 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協議等。
2. 證明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關聯證據: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招投標的項目還有:施工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 等。
三、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或者未竣工、施工進展情況的證據;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證據;
(3)工程質量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的證據;
(4)工程量簽證的證據, 工期延期的證據等。
(5)工程結算的證據。
四、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06勞動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暫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通行證等;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 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一)勞動合同。
(二)如沒有勞動合同,可通過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3 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六)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三、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除了上述一、二條證據外,當事人因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不同,應當提交相關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一)因涉及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3.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的決定、通知;
4.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5.勞動者違章違紀的證明;
6.勞動者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8.勞動者必須遵守的服務期限規定;
9.其他證據。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
1.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3.出工人員名單;
4.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5.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6.其他證據。
(三)因工傷保險待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認定工傷決定書;
2.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3.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金的證據;
4.勞動者的工資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5.治療情況及醫療費單據;
6.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