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程序
1、偵查: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起訴: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應就案件是否起訴,向法院提起公訴,或根據情節輕重,不起訴。
3、審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處什么刑。
4、執行:刑事案件的執行,是指法院對被告人所判處的刑罰及其他強制性措施的實施。
二、刑事案件的時間流程線
第一階段:偵查階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刑拘后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對應看守所,并通知其家屬,家屬會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或先接到辦案警官電話通知;
此時起,家屬就可以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情況。刑事拘留期限最長37天。在這37天中,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訊問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以觸犯刑法的,會向同級檢察院報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
因此在這段黃金期限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尚未定性,是辦理取保的最佳時期。如果辦理了取保候審,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或涉嫌犯罪情節較輕,后期判處緩刑的幾率較大。如果錯過了而被批準逮捕,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了。
批捕前,拘留時間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
第二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4、補充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一般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期限為:1.5—6.5個月
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1、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關規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情況下:
一審階段期限為:3—14個月
二審階段期限為:2—4個月
司法機關抓人通常與犯罪有關,或拘留、或逮捕,后續還會牽涉審判入獄的問題,讓律師介入處理去會見、去收集資料,從而展開辯護,讓家屬保釋回家/無罪釋放/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