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保險公司理賠后代位求償
朱某駕駛汽車途經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舒某碰撞,交警認定舒某承擔全部責任,但事故發生后舒某駕車逃逸。事故給朱某造成車損1.5萬元,這原本應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但舒某逃逸后一直找不到人。
好在朱某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綜合商業險。根據保險合同,朱某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朱某賠付了全部車損1.5萬元。而朱某則需向該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上述已獲得賠付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
該保險公司將舒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舒某賠償其1.5萬元及利息。
法院:肇事者需向對方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舒某駕駛機動車與朱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有關部門處理,認定舒某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后,朱某依據保險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在賠償其車輛損失后,獲得代位追償權。該保險公司據此要求舒某賠付其已賠償的車輛損失1.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舒某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代位求償可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日常生活中,當發生交通事故后,對方負有責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負責任時,被保險人可向己方保險公司索賠,獲得賠付后,己方保險公司可根據法律規定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索賠。這既有效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省去了與第三方維權的時間和訴訟等成本,可以有效降低損失,維護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