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一方轉移財產、家庭暴力、阻撓見孩子的情況并不鮮見,此期間有哪些“特別程序”可以助力權益的維護呢?本文為您送上財產保全、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這三個“法律錦囊”。
1.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
張大強與李曉紅經朋友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楹髲埓髲姵鲑Y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登記在李曉紅一人名下。但因雙方前期認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李曉紅對張大強逐步冷漠、不理不睬,并偷偷將房子掛在交易平臺準備出賣。張大強認為李曉紅欺騙自己的感情,存在騙婚騙房的可能,雙方矛盾升級。在溝通無果后,張大強來到法院要求與李曉紅離婚、分割涉案房產。
離婚案件受理后,為了防止李曉紅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張大強向法院提交了訴訟保全申請書,請求查封涉案房產,并提供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作為擔保。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張大強的訴訟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提供了相應的擔保,為保證案件的審理和順利執行,保全申請予以準許,并依法裁定查封李曉紅名下的涉案房產。該裁定書立即開始執行。
普法時刻: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基于對夫妻財產的平等處分權,私自隱藏、處分、轉移甚至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的現象并不少見,這可能導致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時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使得另一方合法權益實現不了。為避免發生此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以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由人民法院對與案件相關的財物所采取的限制處分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可分為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和執行前財產保全。該案中,張大強是在離婚案件受理后申請了訴中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可見,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有效阻止對方對相關財產做出處理。此外,若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在此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為確保權益的有效維護,權益受侵害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搜集財產線索,必要時可申請法院調查。如遇到緊急情況,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申請財產保全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為避免保全不當給對方遭受損失,在提起保全的同時還需要提供擔保,且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因此,即使雙方感情破裂離婚,也不可意氣用事損害另一方的權益,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2.頻繁侵擾?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晴晴與劉杰結婚后,劉杰多次辱罵、毆打、糾纏、恐嚇張晴晴。張晴晴遂與劉杰分居,并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案件審理期間,劉杰以和好、挽回家庭為由,多次到張晴晴父母住所擅闖房間、大吵大鬧、拒不離開,還毆打張晴晴,致其背部、腿部、胳膊多處受傷,導致鄰居、社區多次報警。在張晴晴明確表明其離婚態度、彼此不再打擾后,劉杰又以請吃飯、到單位尋釁吼叫、跟蹤尾隨等方式請求與張晴晴見面,被拒絕后就發侮辱短信。
張晴晴認為,劉杰的行為已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和侵害,故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劉杰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杰騷擾、跟蹤、接觸張晴晴及其近親屬;禁止被劉杰進入張晴晴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
為證明其主張,張晴晴提交了結婚證、病歷資料等。法院根據張晴晴申請,向派出所調取了受案回執、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治安調解協議書、接處警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雙方正在離婚期間,劉杰雖有和好的意思表示,但也有侮辱對方的言行,且在張晴晴明確拒絕見面后,劉杰仍至張晴晴現居所和單位,影響張晴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對張晴晴人身安全的潛在危險,根據現有證據,張晴晴的申請符合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故依法裁定:禁止劉杰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杰騷擾、跟蹤、接觸張晴晴及其近親屬;禁止劉杰進入張晴晴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
普法時刻: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在離婚案件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具備的條件和措施有哪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此提醒,在離婚的過程中遭遇的家庭暴力,不僅限于人身傷害、限制自由等常見情形,經常性的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身體或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遭遇家庭暴力時,應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此外,即便在離婚的過程中,在遭遇家庭暴力時也要勇于拿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武器,并要注意搜集、保存傷情照片、醫療證明、報警記錄等證據,避免再次受到傷害,必要時可依法申請延長保護期。同時,被申請人也要嚴格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如違反相關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阻止見孩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王云與陳東結婚后,育有一子陳小牛。因生活瑣事、婆媳矛盾等,夫妻雙方感情陷入破裂。分居后,王云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兩年多的時間里,陳東一直阻撓王云見兒子,還以孩子不想見媽媽由拒絕王云的探視。分居兩年期間,王云總共見了孩子不到五次。
王云認為,陳東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其與兒子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相關身份權利,損害了自身監護權利益,不利于兒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故依據法律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保護禁令,要求裁定陳東立即停止對王云監護權和兒子基本人身權利的侵害。
法院經審查認為,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可見,王云在雙方分居后多次向陳東提出見孩子的要求,均被拒絕。陳東雖表示系尊重兒子意愿而為,但孩子尚且年幼,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辨認情感與糾紛。雙方自分居至今二年有余,王云見到孩子的機會屈指可數,陳東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王云監護權的行使。且孩子的成長過程只有一次,如不對陳東侵害王云監護權的行為予以制止,不利于保護王云與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F王云監護權受到侵害,可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條件,法院依法準許,故裁定被申請人陳東立即停止對申請人王云監護權的侵害。
普法時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是對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編的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權利,那么監護權受侵害是否可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夫妻雙方離婚、分居期間,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時將夫妻間的矛盾轉化到孩子身上,以阻撓對方見孩子的方式來爭奪撫養權或發泄不滿,不僅人為割裂了親情,情節嚴重時還可涉嫌違法犯罪。在此法院提醒,即使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已無法挽回,也需尊重雙方對孩子的情感,協助雙方行使監護權利,維護各自以及孩子的合法權益。當一方監護權受侵害時,可尋求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或村委會的協助,必要時留存對方搶奪孩子、阻礙探視、設置障礙、拉黑聯系方式的證據。當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如對方違反上述禁令,將根據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