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4歲孩子騎共享電動車撞人,致他人十級傷殘的事件,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引起熱議。騎行安全問題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年僅14歲的他,是怎么拿到共享電動車的?孩子闖禍,又該如何定責?
借用母親賬戶掃碼,不料意外闖禍
2022年5月29日,剛年滿14周歲的小鄭(化名)使用母親黃某(化名)的賬戶掃碼租賃使用共享電動車騎行上路,不料撞到騎行電動車的熊某(化名),造成熊某十級傷殘。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鄭負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因索賠未果,熊某將小鄭訴至法院,要求小鄭及其父母、共享電動車的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孩子釀禍,誰來擔責?
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認為,用戶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時需要注冊驗證,與平臺線上簽訂《共享電單車用戶租賃服務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賬號僅限用戶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戶應為16周歲以上且身體健康的人士等,這些條款均以加粗形式進行特別提醒。小鄭未滿16周歲,不符合電動車騎行年齡,其是借用母親黃某賬戶掃碼租賃,因此小鄭不是合法的駕駛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因小鄭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熊某經濟損失187017.83元,駁回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事實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非個例。
日前,14周歲的中學生小章(化名)無證駕駛未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并搭乘兩人,在一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馬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導致馬某左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小章駕駛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
經法院判決,被告小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章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故被告小章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被告小章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馬某各項經濟損失309,329.14元。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駕駛時需佩戴頭盔、按規行駛請家長們看好孩子,杜絕危險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