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王女士通過親戚介紹認識了焦某趙某兩夫妻。二人以資金周轉為由向王女士借款8萬元。后經雙方核算,于2018年4月30日,焦某向王女士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XXX現金壹拾叁萬柒仟柒佰元整(137,700 元),按1分計息”。此后,經多次催要,二人僅陸續支付 80,000 元。剩余本息則表示資金困難,拒不償還。期間焦某趙某兩人協議離婚。無奈,王女士便委托我所辦理案件,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爭議焦點:
趙某辯稱,對該借款不清楚,也沒在借條上簽字,該筆借款是焦某用于償還婚前債務,屬于焦某個人債務。且自己已與焦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婚后無共同債權債務,男方所欠債務由男方獨自承擔,女方不承擔任何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該筆債務與自己無關。
焦某則辯稱,借款屬實,最初借8萬元,除利息外,本金已經全部還完。另外,1分利息應按年息計算。
三、辦案律師認為:
針對爭議焦點案涉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該筆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原告出借該筆款項時候,二被告均知情。且后續根據還款記錄、通話錄音也可以體現出來。因此該筆款項是基于被告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其次,對于被告所出示的離婚協議書中所記載的:二被告婚后無共同債務,男方所欠債務由男方獨自承擔,女方不承擔任何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因該協議是在被告焦某出具借條后所產生的,且在婚內趙某也曾償還過部分涉案借款,其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知情的。綜上,案涉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書當中的約定僅是二被告為了逃避債務,規避還款責任的行為,不應對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二被告所辯稱的該筆款項是用于償還被告一焦某的婚前個人債務,并沒有任何的證據予以印證此事,僅僅是為了逃避債務的片面之詞,不應予以采納。
針對爭議焦點還款8萬的認定以及利息1分的計算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 號)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惫时桓娼鼓持匦鲁鼍叩慕钘l載明的借款金額 137,700 元,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因此,被告趙某向原告轉款 80,000 元應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償還本金的交易習慣確定還本付息的數額。
根據最高法民一庭對此的裁判規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約定了利息,但是未確定是月利息還是年利息的,屬于對支付利息作了明確約定,只是對利息標準約定不明,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利息作出認定。因年利率 1分明顯與一般民間借貸的習慣不符,故應認定為月利率 1分。
四、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根據提交的證據材料,支持了我所提出的主張,判決焦某、趙某償還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82,897.71元及利息(利息以82,897.71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分計算自2020年1月10日其計算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
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對辦案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