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期推送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當事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對方在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后,只愿賠償2.8萬元。經光法律師辦案團隊努力,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近14萬賠償。
基本案情:65歲的趙某受雇于宋某在某紅酒城從事倉庫管理工作。一天,趙某在倉庫內進行盤點工作時,從梯子上掉下來受傷,隨后自行開車回家。到家后,家人發現異樣便報了警,并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派出所經核實后,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經交警核實趙XX所受的傷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后續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趙某及其家人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辦案:接到委托后,我所便在第一時間成立律師辦案團隊,仔細研究案情。律師認為,趙某在受雇于宋某在紅酒城進行工作,對方應當提供安全的生產工作環境,因其疏于管理,致趙某受傷,對方應對此產生的各項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緊接著,我所專門負責鑒定的法醫人員幫助趙某及時申請傷殘鑒定。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同時根據趙某傷殘的實際情況,為當事人計算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為當事人主張合理的賠償金額。
為支持其訴請,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一、原告趙某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費用清單 、 住院總發票、轉運費發票、人血蛋白發票、門診發票。
三、派出所情況說明、證人證言、趙某受傷照片。
四、保險公司保險單。
五、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發票。
六、趙某銀行流水。
七、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八、住宿費發票。
九、被撫養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對方辯稱:紅酒城及宋某辯稱自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紅酒城在保險公司購買有雇主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趙某作為成年人且長期從事庫管工作,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受傷具體時間、過程及是否是從高于2米的高空跌落,高空作業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如符合理賠情況,保險限額為醫療費2萬元,傷殘限額為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的受傷原因,被告辯稱原告在路途中受到傷害或受過二次傷害,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根據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了原告所受的傷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故對被告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情況說明》出警人員查看監控及現場勘驗情況,原告受傷原因存在高度可能系因從梯子上摔下造成。原告受雇于被告宋某在被告某紅酒城工作過程中受傷,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紅酒城應否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原告趙某2010年起一直受雇于被告宋某在被告紅酒城工作,由宋某支付其工資,雖然紅酒城的經營者變更了,但宋某在經營者變更后依然以該紅酒城名義經營酒,且被告紅酒城以雇主名義為原告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事故后原告出具收據的付款人也是被告紅酒城,故對紅酒城辯解自己不應擔責的說法,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處從事倉庫管理工作多年,但其在提供勞務時疏于安全防范,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被告紅酒城、宋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明知趙某所從事的倉管工作需要攀爬梯子,具有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也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存在較大過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原告趙某雖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導致受傷,但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錯,故酌定原告承擔20%的事故責任,被告紅酒城、宋某承擔80%的事故責任。
紅酒城在某保險公司處投!肮椭髫熑伪kU”,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損失的傷殘費用、醫療費用進行賠償。
關于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墜落高度超過2米屬于高空作業,經法庭現場勘驗,測量梯子最頂端距離地面1.87米,未超過2米,故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保險公司辯稱應按照保單特別約定第1.3、第1.4、第3條按照免賠、限額內比例賠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保險人依據保險條款免除減輕保險責任的前提是,在向投保人交付保險單的同時應當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并對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后對免責條款的內容、概念和相應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相應的法律后果,否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保單特別約定第1.3、第1.4、第3條“免賠約定: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為100元或損失金額的 5%,傷殘賠償比例約定:九級:4%,60歲≤雇員年齡≤70歲,每人傷亡責任限額及醫療費用責任限額較原方案每人責任限額減半”屬于格式條款,未加黑加粗,且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已盡到提示義務的證據,故不能認定保險公司盡到了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相關免責條款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趙某的各項損失,紅酒城、宋某共計應承擔賠償責任為50822.67元,其中二者已墊付55000元,多墊付部分被告未提起反訴及明確主張,本案不再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8956.88元。當事人對此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