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日,小王經媒人介紹認識了小美,小美自述已經離婚,雙方協商后續結婚事宜。
2022年7月16日,小王與小美簽訂《彩禮及婚姻協議書》,就彩禮數額及婚姻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小王支付小美彩禮70000元,婚后小美應本分與男方共同生活,如有違反男方有權收回所有彩禮。此后應小美要求,小王追加支付彩禮20000元,共計支付彩禮90000元。
2022年7月20日,小王與小美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工作人員告知小美還處于再婚狀態,無法領取結婚證。后小王多次向小美追要彩禮無果,便委托我所訴至法院,要求小美返還自己已支付的9萬元彩禮。
經查,小美在2013年至2023年期間,先后七次與他人締結婚姻、辦理結婚登記,并先后在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在當地法院調解離婚。
為支持其訴請,特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銀行流水記錄、彩禮及婚姻協議書、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2022年7月16日小王向小美支付彩禮款現金70000元,后續又支付彩禮現金20000元,共計支付彩禮款90000元,經多次追要返還,小美以種種理由推脫不還的事實;
2、小美婚姻登記信息查詢表及其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小美頻繁與他人締結、解除婚姻關系,在與小王交往期間,以與小王結婚為由隱瞞自身在婚的情況,索要彩禮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給付另一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返還彩禮的數額,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0000元彩禮款,有銀行流水、《彩禮及婚姻協議書》、微信聊天記錄等予以佐證,原告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風俗習慣給付被告彩禮,意在建立婚姻關系,但原、被告因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等事由僅短暫生活了數日,結合上述情況,為引領正確的價值觀、反對婚嫁陋習,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0000元彩禮款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款90000元。隨后在執行階段更是全力協助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成功地為當事人拿回了90000款項。
案件至此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非常滿意,特送來三面錦旗以表對我所辦案團隊的認可與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