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理由: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當事人在工地作業受傷致殘。此案經一審、上訴發回重審、二審,在律師的幫助下,最終當事人爭取到了更高的賠償金額以及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后續順利拿到賠償款贏得了更有力的保障。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1日起,李某經人介紹在某康養基地跟隨張某從事木工工作,約定按工作量以每平方算工錢或者每天350元,工資由某建筑公司通過銀行卡轉賬發放。
該項目是由建筑公司承包,后其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王某,王某又將一部分木工勞務轉包給張某,由張某負責施工。
2022年9月16日,李某在工作中從架子上跌落受傷,后被送醫治療,王某墊付了17萬余元的費用。雙方就后續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李某便委托我所將王某、建筑公司、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特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李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王某和張某戶籍信息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第三組證據:出警證明、公司張貼的員工事故通知照片、證人證言、項目大門圖片、項目工程信息照片、受傷現場視頻光盤;證明原告在工地受傷的事實及被告未給原告提供安全繩等安全設備,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被告應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四組證據:公司勞務通訊錄、考勤記錄、銀行流水;證明 原告在工地提供勞務由建筑公司支付勞務費的事實及工地勞務負責人系王某、木工負責人系張某的事實。
第五組證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總發票、檢查報告單、門診發票;證明:原告因此事故受傷及治療的花費情況。
第六組證據:結婚證復印件、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護理人身份信息。
第七組證據:村委會證明,證明:原告在南陽從事建筑業工作,受傷后在家一直休養。
第八組證據:村委會證明,被扶養人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扶養人的身份信息。
第九組證據:司法鑒定評估意見書及鑒定發票;證明:原告因為此次事故構成兩項十級傷殘,誤工期30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120天,后續治療費約15000元。
第十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證實,證人和原告一起在工地干活,原告沒有帶安全繩,整個工地都沒有安全繩。
爭議焦點:王某辯稱,自己不存在違法承包,且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環境及安全生產條件,李某受傷其根本原因是其未佩戴安全帶違規進行作業,李某應該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建筑公司辯稱自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我方認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0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建筑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提供的視頻顯示沒有一個工人佩戴安全繩,可以證明事故現場,被告并沒有提供安全繩,而且在施工現場也沒有提供安全防護網,且被告提供的安全繩配發記錄顯示和原告受傷為同一天,但是根據證人陳述,原告受傷后,工地依然沒有配備安全繩。因此不能證明被告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環境及安全生產條件。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中的舉證質證,認定原告受傷是由于沒有使用安全繩所致,結合被告在原告進入工地提供勞務時對原告進行了一定培訓;施工時,被告王某并未妥善管理施工現場,嚴格要求作業人員作業時采取安全措施,以及施工過程中利益分配的問題,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過失比例按照 3:7 為宜。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正確使用頭盔,導致其跌落時,頭盔脫落并未有效減小損傷導致原告損失擴大,調整比例為 4:6,即本案中原告的損傷由其自身承擔 40%,由接受勞務方承擔 60%。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項目后將部分勞務交給個體工商戶王某,不屬于違法分包的情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李某57548.78 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作出如下裁定:撤銷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23)豫1302民初7588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將涉案的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個體工商戶王某,雖然原告的報酬是通過建筑公司支付,但是其提供勞務的對象是個體工商戶王某,原告的報酬由王某向建筑公司提供數據,建筑公司直接向原告發放,建筑公司是代付。法院認定被告王某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向原告賠償損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將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被告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項目后,與個體工商戶王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將部分勞務交給王某,雖王某經營范圍有建筑勞務服務,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建筑勞務也應當備案,王某并未提供其從事勞務的資質,工商登記的范圍僅是建筑勞務服務,不能等同為從事勞務的資質。故被告建筑公司屬于違法分包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原告并未嚴格按照要求系扣安全帽,使安全帽在摔倒時已經偏離,未起到對頭部的有效保護作用。原告進入工地提供勞務時被告雖進行了一定培訓,但施工時未向工人配發安全繩;被告王某并未妥善管理施工現場,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酌定原告和王某、建筑公司按照3:5:2承擔相應的損失。張某為王某的管理人員,不應承擔責任。
經核算,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70920.25元,被告王某承擔50%的責任為185460元 。除去已墊付的173989.47元,下余11470元王某應當賠償。原告因傷致殘,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王某共計再向原告支付賠償款 16470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擔20%的責任為741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共計向原告支付賠償款76184。
至此,在律師助力下,案件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