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開車拉上同事,結果途中出車禍,同事受傷,要賠償嗎?本期推送的是我所承辦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無償善意搭乘同事遇車禍致其受傷,當事人因“好意同乘”減輕了賠償責任。
案情導讀:鄭某駕駛小型客車無償搭載胡某巡店,途經某路段撞到路邊燈桿,事故造成搭乘人胡某受傷住院,構成九級傷殘。在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酌情減輕鄭某30%的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鄭州某公司員工胡某到縣城進行巡店工作,該地區代理商梁某的丈夫鄭某駕駛車小型客車無償搭載胡某巡店,當行駛至某路段時,撞到路邊燈桿,造成燈桿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搭乘人胡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全責,胡某無責。
事發后,胡某起訴了鄭某,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19萬余元。鄭某辯稱自己是無償讓原告搭載自己車輛進行巡店工作。屬于好意同乘行為,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和搭乘原因酌定減輕 30%的責任。
律師提醒: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好意同乘”而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損害,在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根據具體情況,減輕供乘人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誼無償搭乘他人的行為,對于形成互幫互助的社會風氣,倡導環保綠色出行等都具有積極意義。但這并不意味著供乘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其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不可推卸的保護義務。因此,對于供乘人而言,要始終將遵守交通規則放在首位,安全駕駛。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莫讓好意變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