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與小王是通過網絡認識,隨后小張便跟著小王在某公司廠區從事復合板鋼結構廠房安裝工作。某天,小張在廠房屋頂工作時,被吊車吊起的彩鋼瓦撞到受傷,隨即便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肋骨骨折,開放性胸部損傷,創傷性濕肺。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故小張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因此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
經查,事故發生時吊車由小軍操作的,而小軍是小宋雇傭的吊車司機師傅,車主是小宋。另外,辦案律師還了解到此案已經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且小張也非公司員工,是受個人雇傭,實踐中也認定不上工傷,便將案件定性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訴訟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小張所需后期治療費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誤工期為60日,支持住院期間為護理期和營養期;后期治療費約為10000元,鑒定費1200元。
小張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身份證;
2、與小王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
3、證人出具的書面證言;
4、住院病歷、診斷證、費用明細、醫療費票據;
5、戶口簿;
6、護理人身份證、結婚證;
7、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因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小軍的行為造成損害,有權請求小軍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的小王給予補償。小軍受雇于小宋,小軍在提供勞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一方的小宋承擔侵權責任。吊車在事故發生時由被告小軍操作,由被告小王現場指揮,造成原告受傷,小軍和小王構成共同侵權,應由小宋、小王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35233.03元;
2、營養費42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
4、護理費2395.68元;
5、誤工費6844.80元;
6、后續治療費10000元;
7、交通費420元。
以上合計56363.51元,應由小宋、小王共同賠償,并互負連帶責任。
至于吊車操作與現場指揮之間的責任劃分,可在小王向小宋追償墊付的醫療費時再作處理。案經調解無效,判決如下:
一、被告小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小張25863.5元;
二、被告小王對前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